内容导读
阿奎那的政治思想集中体现在《神学大全》的法律篇中。十三世纪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介绍给西方神学界以革命性的影响,迫使他们承认自然秩序和自然理性的自立性和自主性,自然世界包括政治社会被赋予相应的独立地位,哲学和科学的独立地位也被承认,当时的神学与这种自然知识相协调。
在政治社会中,它意味着,政府有保护和平、维持生计、维护美德的存在价值;社会好不好与教会没关系,两者是互补的;
阿奎那为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它提供政治社会所依赖的基本道德准则,市民法由国家的统治者发布,以及用于教会内的神法。
阿奎那与希腊思想家一样,认为通过理性发现人然,人们能发展出一套道德规范;满足和实现了人类潜在需要的道德上就是好的,因为它使我们更像人。
阿奎那认为,市民法应受自然法规范,政府的功能就是在不同的环境下将道德规则体现在具体政治行为中。他承认,在用法律提高公民道德水平上的有缺陷的,因为公民法由公民制订,而多数公民道德上又是不完善的,因而这种法律只能戒除较为严重的恶,并因此戒除了多数的恶,而用法律提高公民道德水平是个渐进的过程。
阿奎那还认为,如果市民法不与道德法相符,它就没有效力。
在理论上,阿奎那与密尔在道德与法的关系问题观点对立,但在实践上,两者区别并不很大,阿奎那将市民法严格界定于防止使人类社会不能保持的行为,而对人的个人道德并不直接干预。
阿奎那认为,公民法来自道德法而与教会无关,更有甚者,他把权力归于人民代表的让渡。
阿奎那区分了三种政体,并认为,三种政体的混合最为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