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希腊哲学(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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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二章第一期第二阶段:从智者派到苏格拉底派
在这第二段时期里,我们应当首先考察智者派,其次考察苏格拉底,然后考察狭义的苏格拉底派。柏拉图是从苏格拉底派里面分出来,与亚里士多德一起考察的。No0s(心灵)
、目的,最初是以非常主观的方式来理解的,即是把它了解为人的目的(善)。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则是以普遍的客观方式来理解它的,把它理解为类、理念。由于把思想理解为原则,所以原则最初带着主观的外貌。由于思维是主观的活动,因此进入了主观反思的时代,开始把绝对设定为主体。近代的原则便是开始于这个时期——与希腊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的瓦解同时。
由于阿那克萨弋拉的“心灵”还是完全形式的自身规定的活动,规定性还是很不确定的,因为他的规定本身完全是一般的、抽象的,因而我们还是完全没有得到任何内容,所以当前的要求在于由普遍的观点进而达到一种内容。那作为自身规定的活动的抽象思维,给自己提出来的绝对普遍内容究竟是什么呢?这就是这里开始要加以确定的实在问题。古代哲学家们的一般思想,我们是见到过的,到了现在,意识与他们那种朴素的思维相对立了。当主体反思到神、反思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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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第二阶段:从智者派到苏格拉底派3
绝对的时候,便产生出思想,有了这种内容在眼前;不过这里所呈现的这种内容不是全部罢了,——而进行思维的主体,即思维的主观性,本质上仍归属于客观的总体。这种主观性〔一方面有〕这样的规定:主观性是无限的、自身关联的形式;它是一种纯粹的活动、一般的规定作用、那具有这种形式的共相,因而保持着一些规定、一种内容,——而主要的问题,在这里就是关于内容的规定的问题。
主观性的另一方面是:主体乃是这个思维,这个设定者,——于是意识就要反思到这个主体的活动;——在这一反思中,精神便从客观性回复到它自身。思维首先是深入到对象之中;但是,和阿那克萨戈拉的“心灵”一样,它还是没有任何内容的,因为内容是在另一方面〔按即对象〕。随着思维的回复,由于意识到主体是思维者,于是便结合到另一方面〔按即对象〕,而思维所应当做的,就是去获取一种本质的、绝对的内容。这种内容,抽象地说,可以是一种双重的内容。作为规定者的“我”
,就规定的形式这一方面说,是本质的,因此,首先内容是“我”自身,是“我的”
,我有这些兴趣,并使这些兴趣成为内容,其次,内容又被规定为具有完全的普遍性。
关于这两种观点,问题在于:自在自为的存在这一规定应当怎样来理解?自在自为的存在又和作为思维者的“我”有怎样的直接关系?哲学理论中一般要看什么是对象、被思维者的内容而定,——“我”是设定者;虽然我作了这样的设定,而我所设定的东西却是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
如果有人还坚持说“我”
是设定者,那就是近代的坏的唯心论了。在古代,人们曾经思维过,但没有人坚持:被思维者所以是坏的,是因为它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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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设定的,是因为它是一个主观的东西。
这里我们所讲的是智者派、苏格拉底和苏格拉底派。
〔在智者派看来,内容是我的,是主观的。苏格拉底把握住了自在自为的内容,〕①苏格拉底的门徒们和他有直接关系,只是进一步规定了这内容。
甲、智者派
理性在阿那克萨戈拉那里所发现并认为本质的概念,乃是简单的否定,一切特定性、一切存在和个别的东西,都消逝到这个否定里。在概念面前,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存在;概念正是无任何宾词的绝对,对于概念来说,一切东西都毫无例外地只是一个环节;从概念看来,可以说没有任何东西是钉牢的和固定的。概念正是赫拉克利特的那个流转变迁,那个运动,那个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抗拒的腐蚀性。于是这自己发现自己的概念发现自己是绝对的力量,在这绝对的力量面前一切都归消逝;——一切事物;一切存在,一切被认为固定的东西,现在都成为流动不居的了。这个固定,不论它是存在物的固定性,或是一定概念、原则、习俗、法律的固定性,现在都陷于动摇,失掉它的稳固了。
原则之类的东西,本身是系属于概念的,是被当成有普遍性的;但是普遍性只是它们的形式,它们所具有的内容既是确定的东西,于是就陷于运动了。
①据米希勒本,第二版,英译本,第一卷,第三五一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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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智 者 派5
这种运动,我们将在这里初次遇到的所谓智者们那里看到。他们自称为(智者)
,乃是能够使人智慧的智慧教师。智者们是和我们所谓博学正好相反的,博学只是追求知识和搜寻现在与以往的事物,——搜寻一大堆经验材料,在这些材料中发现一种新的形式、一种新的蠕虫或别种害虫和蛆虫,就被认为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就这一点说,我们博学的教授们负的责任要比智者们小得多;但是哲学与没有责任是毫不相干的。
说到智者们与一般人的看法的关系,他们是既为健康常识所诋毁,也同样为道德所诋毁,因为:(一)他们的理论学说主张任何事物都不存在,这应当是一种胡说;(二)在实践方面,则把一切原则和法律都推翻了。
首先不可仅仅根据运动的消极方面而停留在万物运动这一糊涂状态中,但是运动所过渡到的静止,亦不复是运动的事物恢复其固定状态,以致最后又出来了原来的东西,而运动只是白忙一顿。然而那既无思想修养又无学识的一般看法的诡辩,却正是这样一种诡辩,把运动的各种规定本身当作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体,把一大堆生活规条、经验规则、原则之类的东西当作绝对固定的真理。精神本身乃是这些各式各样的真理的统一;在精神里面,这一切褊狭的真理只是作为被扬弃的真理而存在,只是被认作相对的真理,——换句话说,只是作为有限制、有局限的真理,而不是作为自在的真理而存在。这些真理在通常理智〔按即常识〕看来事实上不复是真理。通常理智换一个场合会承认相反的道理对意识也同样说得通,甚至加以主张;或者是不知道自己所说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