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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

作者:孙翊刚(现代)
栏目:文学.小说
类别: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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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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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节选

书籍章节作者介绍
  第一节 我国赋税的起源
  一、赋税是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中国是世界上人类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在这块土地上劳动和生息的人类祖先,为我们谱写了悠久的历史和文化。
  中国的原始社会,大约是从几十万年以前开始的。由于渔猎经济的进步,因而促成了氏族公社的最后形成。而氏族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化,又大在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是农业的建立。相传神农氏“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神而代之,使民宜之。”由于部落首领领导氏族成员,利用天时地利,从事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了发展,中国成了世界上农业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
  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家畜饲养业也产生并发展起来,在继续狩猎和捕鱼的同时,除了养狗之外,开始普遍养猪。家畜饲养成了农业的一个重要补充。
  随着农业、家畜饲养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改善,又向原始手工业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原始手工业,如制陶业、纺织业、缝纫以及房屋建筑业等也开始出现。只是这时的手工业多在农事和其他生产的间隙中进行,它们还没有从农业中独立出来。而是同早期农业生产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生产的产品也主要是为了满足本部落居民的需要。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男子在生产中的地位普遍加强,社会生产和家庭经济中男女所处地位的变化,母系氏族社会转变为父系氏族社会。这时,生产水平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着畜牧业和手工业先后成为独立的生产部门,这种社会大分工又推动了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粮食较前丰盛了,还有不少粮食用作储备,手工工艺的进步,直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出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奴隶制,已开始在原始社会的内部萌芽、生根和发育起来。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私人占有财富的增多,又是促使原始社会迅速向奴隶制社会转变的催化剂。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氏族部落内部的财产占有,开始有了差别,出现了阶级分化。在国家出现以前,为保证氏族首领和氏族集团的公共需要,需向公社成员提取一部分产品充当公积金。这种征收,还不完全具备税收的性质。只有当国家出现以后,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才产生了税收。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
  二、中国早期的赋税——贡献
  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个历史阶段,通常是指: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出现了剩余生产物和贫富的差异,进而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出现了国家。为了保证国家行使职能,就需要向人民征收捐税。所以,生产力发展,是税收产生的基础;而国家的出现,是赋税产生的前提。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据《史记·夏本纪》载,早期的贡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农产品的征收,“相地宜所有以贡”。二是各地方臣属向中央贡献的土特产品,如兖州(今河南荥阳和山东西部)贡漆丝,青州(今山东东部、北部贡盐 海物等等。可见,夏代的贡献,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赋税形态。
  三、中国早期赋税的特点
  相传夏禹废禅让,传位于子,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王位世袭制的确立,专制君主的产生,国家机构也就得到了加强。为了强化自己的统治,保证法令的通行,夏王朝还在加强军队建设,修造监狱,制定严厉的刑法的同时,也加强了赋税的征收管理。
  据史料分析,在夏代的贡赋,已具有如下一些赋税的一般特点:
  第一,强制性。它是根据国家的需要,按规定强制征收的。
  第二,无偿性。贡、赋征收上来后,一般用于满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的需要,不存在返还性。
  但是,由于夏王朝刚刚脱离原始社会,还带有它脱胎而来的那个社会的许多残余。其内部原属不同部落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表现在赋税征收上也有差异。这说明夏王朝的赋税,还是处于不成熟的幼年阶段。此外,各部落所贡方物不能定时、定量、定律,且路有远近,物有轻重,这也是早期赋税的一个特点。
  四、奴隶社会国家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它的产生,对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有着着重要意义。马克思指出“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这句话十分正确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事实上,在奴隶社会,国家税收就在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作为国家来说,它既具有实现阶段统治的职能,又有干预(组织)经济的职能。前一项职能又包括对外要抗御侵略,保卫国土和主权的完整;对内,要镇压国内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社会的安定,这就需要 建立军队,设置官吏,兴建监狱,构筑城池,制造武器等,这些,都是巩固国家政权所必需的,也就需要国家财政从财力和物资上给予保证。
  第二,维护宗法统治。为了维护王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天子必须授地于诸侯,同样,诸侯要授地于卿大夫,卿大夫分地于士;而卿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天子,又有服从调拔、贡献财物的义务,这表明,赋税是巩固奴隶主宗法统治的重要工具。
  第三,促进奴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的需要,奴隶主国家必须把通过赋税征收上来的财物的一部分,有目的地用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荒的救济、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文化教育事业的兴办等方面。这些方面的开支尽管数量不多,但对生产的恢复和社会安定方面,仍有它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夏商西周三代的赋税
  一、夏商西周三代的经济政治情况
  据古籍记载,自夏禹至西周灭亡(约公元前2200年左右到公元前774年),共约一千三四百年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的历史。商代以后,形成了地域广阔经济发达的奴隶制国家,是世界上最早的文明大国之一
  恩格斯指出:“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五十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说明农业生产同国家的关系。在三代,从土地制度上说,主要是奴隶主占有制。国王直接管理王畿之内的土地,王畿之外的土地,则按等级分给诸侯,诸侯再把受封的土地,分赐给大夫,大夫 分给自己的臣属。被分占的土地,虽然贵族之间可以彼此交换,但因国家规定“田里不鬻”,所以,在三代时土地买卖的现象是没有出现的。
  农业收入是奴隶主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三代国王对此都十分重视。夏禹对农业确实是作出了贡献;首先,区画九州,疏浚河流,消除水患;在此基础上,平整土地,开挖沟渠灌溉系统;在耕作时,顺应节令变化,适时播种与收割。史书上说“行夏之时”,就是说,夏以后的农民,学夏的办法,四时八节不误农时。由于有了一套合理的耕作技术,所以,粮食产量比以前多了。传说禹臣仪锹造旨酒”,说明这时有了足够多的粮食。不过应该承认,由于这时使用的仍然是木石农具,所以,农业劳动生产率仍然很低。到商代,生产状况有了较大的变化。甲骨文有 、 等字形,说明井田制在商代已经巩固下来。当时,开始有简单的协作,“王大令众人 思”,由于农业的发展,粮食生产多了,这时开始建立仓库储存。甲骨文里的“ 字,同廪,就是仓库。在这时,农村普遍栽种了桑麻,家里还喂养牛、马、猪、羊、鸡、犬等畜禽。到西周,农业生产工具开始有金属的钱、 出现,耕作方法有了改进,通常利用耦耕,《诗经》记载“十千维耦”,“千耦其耘”,是说当时有成千上万人在一起从事农业劳动。这种宏大的劳动场面,说明了当时农业的盛况。
  农业的进步,促进了手工业和交换的发展。大约夏代已由石器时代进入铜器时代。进入商周时期,青铜冶铸业得到重大的发展,从安阳殷墟出土的铜器,不仅数量多,品种多,而且制作精美。司母戊方鼎重达八百七十五斤,可见当时的冶铸技术已具相当高的水平。出土的铜器,除礼器外,还有供贵族使用的容器、兵器、乐器和车马饰物。青铜还被用作刀、斧、锛等工具。此外,相传夏敏感仲造车,即已有木工。商代,漆器和丝织业也已发展到一定水平。西周时,除了官府手工业外,已出现了农民家庭副业的民间手工业,虽然属于自给自足性质,但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开创了新路。
  商业萌芽于商代。西周初年,朝歌(今河南淇县)即有商代遗民用牛车载货经商的事。这属于近地交换,交换的大多为生活实用之物。不仅如此,商代商人还从远达千里或数千里之遥,运来奴隶主贵族所需之物。从商代遗址中,常出土海贝等物,海贝大量生长在印度洋和南海岛屿附近,我国大陆不产此物,可见商人涉足之远。出土文物还可证明,西周已用贝作交换手段——货币,从殷墟文字“贝十朋”可资为证。当然,商周之附,商贾同百工一样,多隶属于贵族,即“工商食官。”尽管如此,还是证明了,在商、周时期,已有了脱离农业的专业工匠和商人。
  据出土文物和铜器铭文王锡金百 ”,“贝十朋”等记载中可看出,这时海贝、铜贝等已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是顺应生产发展,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交换的扩大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奴隶社会经济的发展,奴隶制国家政权机构、法制、制度也逐渐在完善。组织政权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权益,巩固其统治。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制定出最早的刑法。商代的“八政”,“西周的“三事”、“六官”之设,五刑之罚,土地之分封,井田之制,赋役之征。所有设官分职、兵戎钱谷之事,都属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这一切说明,奴隶制国家在巩固自己对奴隶统治的同时,各种职能机构,也日益扩充和完善。
  二、三代赋税制度
  (一)田制和田赋
  1田制
  在三代,土地属奴隶主占有。相传在禹治水之时,即观察土地,识别土质,把田地按高低、肥瘠情况分为九等,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在夏王朝,国家把土地按远近分给奴隶主贵族,奴隶主贵族再按级下分,最后将土地分给平民和奴隶耕种。据《孟子》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即每户(夫)给五十亩一块的土地。从商到周,则实行井田制。关于井田制,据《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把大约九百亩的一块地分为九块,中间一块是公田,周围八块是私田,公田由八家共耕,公田里的收药物归奴隶主。总之,在三代,土地是按等级分配;对平民实行劳力课征。
  2田赋
  (1)夏代的贡、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
  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
  (2)商代的田赋制度——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3)西周的田赋制度——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对西周田赋的性质,历代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解释。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为东汉经学家赵岐所主张。他认为夏民耕种五十亩而贡五亩,殷人耕七十亩而助耕七亩,周人耕百亩而征取十亩为赋,税率都是十分之一,所以说,彻是收取的意思。这种意见虽然说明了“贡、助、彻”都是国家的征收制度,税率都是十分之一,但是,从这里却看不出贡、助、彻三种税制的区别来。而贡法同助法和彻法是有区别的。
  一种意见认为“彻”是“通”的意思。这一意见以宋代哲学家朱熹为代表。朱熹认为:周制规定一夫受田百亩,而与同沟共井之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故谓之彻。”即在井田的基础上,耕的时候,通力合作,收的时候,按亩分配,这就是彻。在西周初,农业生产工具简陋,实行小集体合作耕种,是可能的,不过,每家劳力有多少,强、弱、勤、惰也不相同,按亩分配也可能不尽合理。
  一种意见是贡、助并行说。这种意见以东汉经学家郑玄为代表。他认为,在周代,王畿之内用夏代的贡法,按夫纳税,夫公田;王畿外的土地,即各诸侯国的土地用商代的助法。行贡法地区,按率交纳实物,行助法地区,以公田收入为税。“彻”即不论行贡法、助法,都按十一税率征收。
  我们认为,研究西周的彻法,必须从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来分析。在夏代,因刚从原始社会税胎出来,财政征收制度还处于萌芽状况,带有原始社会的痕迹。分田制赋,每夫分一块田,将地里的收获物,按定额贡纳这是可能的。商代实行井田制,划分公田、私田、借民助耕公田,公田劳动完毕,可耕种自己的私田,在当时较贡法有进步,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但到周代,社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了较大提高,井田之外的开荒地陆续出现,人们对耕种公田已不感兴趣,国家收入因此不能保证,这时的助法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有一种新的财政办法来解决,这时不分公田私田,对土田的收获物统按十一税率征收实物,助法转变为彻法。所以,彻法实际上就是对土田的收获物按十一税率征收的一种实物税制。
  西周除田赋之外,还有贡的收入,即各国诸侯和平民,按规定向周天子的献纳。这种献纳,不完全是自愿,它具有强制性。
  西击的贡有两种:一是邦国之贡,一为万民之贡。史载邦国之贡有九种,计:(1)祀贡:供祭祀用的包茅、纯色全体牲畜(牺牲)等物品;(2)嫔贡:指诸侯贡献给国王接待宾客所用之物,一般为皮帛之类物品;(3)器贡:指宗庙器具之类的物品,如银、铁(梁州贡)、漆(兖州贡)、石(砥砺)、馨(徐州贡)等类;(4)币贡:指 帛,也说是玉马、皮帛之类物品。(5)材贡:指木之类。包括 杆、括柏、 之类。(6)货贡:指金、玉、龟、贝之类物品;(7)服贡:祭服,即玄 及纤缟之类,也有说服贡不是制成的衣服,而是服材;(8) (y髛u)贡:指燕好、珠玑、琅 之类,一说贡羽毛之类;(9)物贡:指各地其他方物特产可供贡献者,如肃慎氏贡 矢之类。有的说是贡鱼、盐、橘、柚之类。其实,邦国之贡也是万民之贡,名为诸侯所贡,实是各诸侯国奴隶主通过向人民征集,然后将其一部分缴纳给天子,以待公用。
  (二)关市之征
  我国古代手工业发展得早,商代末年,商人贸易已经出现,但是这时是“工商食宿”,手工业和商业都属官办,故不征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即去市场上交换的物品,在关卡上只检查是否有违禁事例,而不征税;在市场上也只对市肆收点管理费。但到了西周后期,由于农业的剩余生产物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活动日益增多,在官营手工业和官营商业之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出现了以家庭副业形式的私营个体手工业和商业,商人活动的范围已不是几十里、上百里的小范围,而是来往于各诸侯国乃至海外。周统治者一方面出于保护农业劳动力的需要,对从商之人加以抑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就需要对参加商品交换的物品征税了。  西周的关市之征,据《周礼》记载,包括关市税和山泽税两类。
  1关市税:古代的关,主要指陆路关卡,或设于道路要隘之处,或设于国境交界之处;其作用是维持治安和收税,即有双重作用。周代征收关税的事例,见诸有关齐国、晋国和宋国的史料,大多征收较轻。由于这是一种新的税收,不易为人所接受,所以征收范围不广。
  市税,在西周时,是指对市内邸列肆、守斗斛、诠衡的征收,实际上是费的性质。据史载,有 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名目。 布(列肆之税布)即对商店所征的税;总布,对守斗斛、诠衡者所征之税,即牙税性质;质布,指由质人(评定物价、保证货物的质量的官)课于犯质剂者(违反契约规定者)的钱。质剂,指契约,有长券(指买卖牛马之属的券契)、短券(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类)之分;罚布,对犯市令者的罚款;廛布,对商人储存货物的店铺所收的费。西周关市之征用货币交纳,意味着西周时货币经济已开始发达起来。
  2山泽税:对山林、园池水泽所产所征的税。包括山林所出的兽皮、齿、角、羽翮、池泽所出的鱼、盐等物所收取的实物。
  (三)罚课
  三代还有一种寓惩于征的措施,即罚课。凡不勤劳生产,或不完成生产任务的,都要受到加税或服徭役的处罚。据载:凡住宅地旁不种桑麻者,要出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出屋粟;凡民闲居,而不参加生产者,不仅要交纳一夫的田赋,还要服徭役。
  (四)徭役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据载,古代平民要负担徭役,随时服从国家的征调,即使是贵族,也有服兵役的义务。
  1力役:古代力役是指强制人民从事劳役活动。包括跟随诸侯、大夫从事狩猎、追捕盗贼以及运送官物等事。一般是一户一人。服役的日数一般为一年三日,少者一日,如遇灾荒凶年则不服劳役。服役的年龄:国中之民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对于国中的特权阶级,如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都免役。
  2军赋:包括兵役和军赋。周代兵役,一般是七家出一人服兵役,按规定轮换。军事首领多由贵族承当。至于军赋,据记载:殷周“因井田而制军赋”。一丘之地(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一甸(四丘)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武器也由自己准备。从上可见,在周代仍然是兵农合一,田制和兵制结合,人民服兵役和缴纳军赋相结合。这是周代财政的特点。
  第三节春秋时期赋税制度的改革
  春秋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各国奴隶社会的财政,也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相继实行了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已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出现了很多新的因素:在农业上,由于铁的发现和铁器应用于农业,牛耕的方法进一步推广,以及新的生产技术的采用和某些重要的水利灌溉事业的兴建和发挥作用,使得农作物的产量大大增长,剩余农产品也比过去增多。由于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使奴隶社会时期成千上万人的集体耕作,有可能被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所代替。在手工业方面,各国也有了可喜的进步。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制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此外,煮盐业、冶铁业、漆器业等新的手工业部门,也迅速发展,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在商业方面,官商垄断开始出现缺口,一些国家被迫允许私商周游列国做生意。夏殷以来,“工商食官”的制度开始崩溃。总之,春秋时期经济关系的新变化,促使奴隶制逐渐解体,为封建制度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经济发生变化的同时,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原先奴隶主贵族和产民所掌握的土地,逐渐满足不了需要,一部分“国人”,即奴隶主贵族的远亲、远宗和平民,因为缺之土地或失去土地,不得不向耕地以外的山林湖泊去寻求生计。由于私田不象公田有一定规格,它可随地形由人自由选择;而且,可以任意买卖,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同时,耕种公田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赋税,负担一定的徭役;而耕私田地却不要交税,至少初期是这样。所以,随着荒地的大量开恳,私田数量不断增加,收获量也不断增加;在私田的发展过程中,不少诸侯和卿大夫扩充了自己的土地和财富。
  在私田的大量开辟过程中,奴隶主贵族还企图同周天子争夺公田,以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在此以前,国王有权对全国的土地和土地上的劳动者在各国诸侯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但随着私人占有欲念的加强,许多诸侯、卿大无开始抗拒王命,公田徒有其名,事实上已成了诸侯、大夫的私产。此时,西周王所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井田制开始崩溃,国家财政收入逐渐失去保证,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主要土地分析形式,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计算单位。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
  随着周王朝的削弱,周的邻国和诸侯开始兼并和称霸,彼此温战不已。诸侯、卿大夫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须首先壮大自己的经济和军事等方面的势力;这样,对财政收支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
  随着财政需要的增加,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奴隶主贵族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日益苛重;而在奴隶主的高压下,庶民起义,奴隶暴动也时有发生。各国奴隶的大量逃亡,又严重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上述这些变化,包括井田制开始遭到破坏,私营工商业的出现,诸侯、卿大夫势力开始扩张和对国家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使统治者不能不正视现实情况,即如要维系自己的统治,就必须对原有的一套制度进行改革。下面,我们就春秋时期的赋税改革作简要介绍。
  二、变革的内容
  (一)田制、田赋的变革
  春秋时期的财政改革,首先在齐国进行。齐国是东方的一个大国。公元前685年(周庄王十二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xi鄛oɡ)地衰(cuī)征。即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田赋(土地税)。由于税负大体均等,从而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同齐国改革财政的同时,晋国也进行了改革。晋惠公六年(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秦晋之间发生战争,晋惠公被浮。晋国在大臣的主持下“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大家,以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有更多的人服军役。这种办法,开创了以后按军功给田宅的先例。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成公元年(公元前590年),鲁国对军赋的征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行“作丘甲”。即确定一丘出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之人各按所耕田数分摊,它不同于公田制,农民皆出同等的军赋。也有人认为是加征军赋。即把征收军赋时以甸为单位,改为以丘为单位,也就是说,这时的一丘之田(十六井)要出过去一甸之田(六十四井)的军赋,意味着军赋增加了三倍。
  楚康王十二年(周灵王廿四年,公元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对田制和军赋进行了整顿。“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 之数。”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这就破坏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
  鲁昭公四年(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丘出马一匹、牛三头。鲁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
  上述这些改革充分说明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它在各国已经开始崩溃。随着新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二)春秋时期的专卖
  专卖,是指国家对于某种或某几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从生产到运销,采取由国家经营的办法,不允许民产民销。
  1实行专卖的原因
  春秋时期,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得到进一步扩大,也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据记载,郑商的足迹,南到楚,北到晋,东到齐,即是说,活动的范围包括黄河、长江流域。越国有大夫范蠡弃官经商,号称“陶朱公”。这时,商人的财力,能和诸侯分庭抗礼。春秋时期,奴隶主贵族为满足其奢侈腐化生活的需要,不仅依持特权,侵占国家资财,还加紧了对奴隶和平民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各国为了稳固统治,有必要限制贵族特权,平衡负担,减轻税负,主要目的还在于集中财力,富国强兵,以成霸业。所以在对田制、田赋征收进行改革的同时,一些重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也由国家控制起来。
  2专卖的内容
  (1)盐专卖。对盐铁实行专卖,最先开始于齐国,齐桓公问管仲,怎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得富强起来?管仲提出了“海王之国,谨正盐 ”,“正”是征收的意思。“ ”是指盐利。就是实行“官山海”政策。管仲认为,食盐是日用必需品,一家三口,一月需盐十升左右;经过粗略估算,万乘之国吃盐的人达千万,如果每升加二钱,一月可得六千万钱,这比征人口税多一倍,可见把盐管起来财政收益是十分大的。而且,实行专卖,国家收入多而民不会受惊扰。如果用加税的方法,则会引起人们普遍不安,对国家安定反而不利。齐国食盐专卖的具体做法,是民制与官制相结合。在农闲时节,国家命民制盐,由官府包收,储存。农忙时,农民转入农业生产。等到盐价上涨到十倍之时,再由官府运到梁、赵、宋、卫等不产盐之国去销售,则国家获利丰厚。据载可“得成金万一千余斤”。
  (2)铁专卖。铁也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管子设想:每根针加价一钱,三十根针加价的收入就可等于一个人一个月的口税;一把剪刀加六钱,五把剪刀的收入也等于一个人的人口税;如果一个铁制耜农具加价十钱,则三个耜的收入等于一个的人口税。以此相论,管仲认为,专卖利益胜于课税。
  (3)粮食、材木官营。管仲认为五谷不仅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东西,在社会经济中,还占着支配地位。所以,管仲主张国家应通过征税、预购等方式掌握大量的谷物,借以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对于山林出产的木材,包括薪炭林和建筑用材林,管仲也主张由国家控制,因为山林薮泽是国有的。通过定期开放,限制采用,征收税收,从而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4)国家控制对外贸易。管子认为:有效地控制对外贸易,不仅是获取高利,抑制豪商乘时牟利兼并的手段,同时也是保护本国财物不致外流的重要方法,为了壮大本国经济实力,管仲对食盐、黄金、谷物等重要物品,主张由国家控制,造成独占,等这些物价上涨后,然后抛售出去,坐取几倍的厚利。
  为了保证专卖政策的推行,国家下令禁止随意开采国家资源。对违禁者,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有处以列刑的。
  春秋时期的专卖政策,以齐国管仲施行最彻底、最有效。他通过推行“官山海”的政策,即设官管理山海及其他重要物资,使国家掌握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使财政收入有了稳定、可靠的来源;同时,国家掌握了具有战略意义的粮食和盐、铁,不仅打击了富商大贾投机兼并活动,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为齐国加强军备、称霸诸侯奠定了物资基础。
  总之,春秋时期的各国变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直接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的利益。但是,统治者承认土地私有,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井田制的开始崩溃,意味着在奴隶制度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财政发展史上看,春秋时期的税收制度有了一个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征税和对工商业征税已经分开;国家对重要物质资源的控制,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以及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合法权益的措施逐渐施行,这都说明,一种新的赋税制度正在形成
  第四节 奴隶社会的赋税管理
  一、财税机构
  据史籍记载,适应国家职能的需要,夏代就开始设官分职,“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国家建立后,国家机构相应产生,这是十分自然的事。只是这时的国家不大,机构不完善,所以设官不多,一般是行政官兼理财政。发展到西周时期,分工渐细,职责才较明确。
  周代负责国家财政包括赋税征管工作的主要是地官司徒。大司徒总掌均平土地、区别各地产物、划分土地等级、制定赋税征收办法。小司徒协助大司徒职掌全国土地和户口,确定各地赋税数量。地官司徒的属官,据《周礼》记载有如下部门:
  载师:掌任土之法。即区分不同土地,如园廛、郊甸、漆林之类。按照土地的肥瘠和利用情况,分成等级,制定赋税。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的人民、六畜之数,根据民力所能负担和国家全年的需要情况,按照组织征调。
  县师:掌对所管辖的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等地区的夫家人民、田 、车辇等进行检查,辨析各类数字的准确或错漏。
  遂师:根据国家对各遂(郊外地区)的政策法令,按照登记各家人口的变化,六畜、车辇的增减,征收赋税,调发劳役。
  廛人:征敛市肆的 布、总布、质布、罚布,而交于泉府;凡屠宰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凡市场的滞销货物,敛而入于膳府。即主宰各种财物的征收。
   (y鷠)人、角人、羽人、委人、司葛等,分掌山泽之赋。
  司关:掌关门货贿出入之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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