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殿臣因“诱奸未成年女子”而被揪出。
为什么不说是“诱奸幼女”,或干脆说他是“强奸幼女”?
显然,刻意将他揪出的人,在定他的罪名上,颇费心思。
被指认是他所诱奸的那个女子,是当时单位里的一个临时工,搞卫生的。说是只有十六岁,但那发育得鼓鼓胀胀的模样,望上去实在会以为是个小媳妇了。像那么大的青年人,当时不是都要到农村插队或到边疆当“兵团战士”吗?为什么她却留在城里,当了个临时工?说不清,也不必搞得那么清楚。关键是,她在单位外面犯了事儿,被公安部门抓获,让她写材料交待,她写了好几大篇,在那几大篇里,有几行——也许只有一行——提到了金殿臣,说是金跟她“乱搞”过。这就够了!
于是在金殿臣被隔离审查期间,单位里几乎每天晚上就都搞一次夜市。
他回忆起,那时晚上,他在后院自己的宿舍里,隔着门窗,也能听见前面传过来的提审声。常常是在一阵“坦白从宽!”“放老实点!”的咆哮后,出现一段寂静,这时他的耳朵眼就会产生出一种惶恐等待的刺痒,仿佛雨夜里闪电划过,而疾雷却迟迟未响,那份焦虑与悚然,实难忍受。后来突然响起一片浑浊的喝斥,夹杂着拍桌子以及难以判断的钝音,他才松下一口气,知道不过是老戏再现。
金殿臣接受窗上所钉的木条,接受二十四小时的轮流监管,接受押解着去食堂和厕所,接受最低劣的饭菜,接受人们或鄙视或冷漠的目光,甚至也接受夜市,接受吆喝、斥骂与体罚,但他就是不承认与那女子“乱搞”过。
揪他、整他的人,为什么非得要他自己承认罪行?在那个时期,就是他死不认帐,不也可以硬给他安上罪名吗?为什么不惮烦地搞那么多次夜审?
是一种什么样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双方,以及差不多所有的人,都进入了那个约定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