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录下来 ,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么!可万一 “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 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 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 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就对原 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刑。 我最为担心的是 ,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一条。况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 ,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 ,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 “听说在追捕
通缉自己 ,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 ,讨论到法律总则时,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
现在 ,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的政事 上。
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 ,在法律上介于轻判和重判 之间的案子 ,应该虚心地和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 ,力求把案子办得妥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
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 ,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阳崇先生说过 ,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他即使是死也要死而无怨 ;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人 ,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 ,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 ,也就有了新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