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或共同见解
一、没有一样存在的东西不能问它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对于神也可以这样问;这并不是由于神需要有一个原因使之存在,而是因为神的本性广大无垠就是那个原因或理由,说明了神不需要有什么原因使之存在。
二、现在并不依靠那个直接在它前面的过去;由于这个缘故,保存一样东西并不需要一个亚于当初产生它的原因。
三、任何东西,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的完满,都不能以无[ nihil,法译作le néant ,指与“是者”相反的“不是者”。]为它存在的原因。
四、一件东西里面的实在性或完满,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在它的根本原因或充足原因[ prirna et aedqua causa,法译作la cause première et totale,指最初的原因,也是全部原因,即神。]里面的。
五、由此可见,我们观念的客观实在性要有一个原因,这原因就包含着这种实在性,不仅是客观地包含着,而且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必须注意,这条公理是非接受不可的,单凭这条公理,我们才能认识所有的东西,包括可以感觉到的和不能感觉到的。因为,举例来说,我们是根据什么知道天存在呢?是因为我们看见它吗?可是这个‘看见’除非是一个观念,一个附着在心灵里面的观念,而不是一个描绘在幻想里的影相,否则它是联系不到心灵上的。而且,如果不是一切观念都该有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际存在着的原因,我们也不能根据那个观念断定天存在;我们断定那个原因就是天本身,别的事情也是这样。
六、有不同等级的实在性或是性:因为本体具有的实在性要多于偶性或样式[ modus,法译作le mode,即情况。]具有的,无限本体所具有的要多于有限本体具有的。由于这个缘故,本体的观念里的客观实在性要多于偶性的观念里的,无限本体的观念里的要多于有限本体的观念里的。
七、思想者的意志是自愿地而且自由地活动的(因为这属于它的本质),却又不可避免地奔向他清楚地认识到的好事。因为这个缘故,他如果发觉有些完满是自己所缺乏的,就立刻向它们扑上去,只要他能办得到。[因为他会认识到,有这些完满是一件比没有它们更大的好事。][ 这一句原本所无,是法译者增补的。]
八、能做比较多、比较难的事情的,也能做比较少、比较容易的事情。
九、创造或者保存一个本体,比起创造或者保存它的属性或特性来,是一件更大、更难的事;但是创造一件东西,比起保存它来,并不是一件更大、更难的事:这是已经说过的。
十、在一件东西的观念或概念里,是包含着存在的,因为我们只有在存在的形式下,才能理会某个东西;不同的是在一件有限的东西的概念里,只包含着可能的或偶然的存在,而在一个无上完满的是者的概念里,则包含着完满的、必然的存在。
命题一 只要考虑神的本性就知道神存在。
证明
说某某属性包含在一样东西的本性或概念里,就等于说这种属性真是这样东西的,可以确信它在这样东西里面(据定义九)。
然而必然的存在是包含在神的本性或概念里的(据公理十)。
所以真能说必然的存在是在神里面,也就是神存在。
这个三段论式跟我答复第六条反驳时所用的一模一样;它的结论是那些摆脱一切成见的人不用证明就能知道的,像第五个要求里说的那样。可是由于人们不容易达到这样深刻的洞见,我们还要努力用别的办法来证明这件事。
命题二 单从神的观念在我们心中来后天地[ a posteriori,即根据事实、根据经验。]证明神存在。
证明
我们每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都要求有一个原因,这原因里面包含着这种实在性,不过并不是客观地包含着,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据公理五)。
然而我们心里有一个神的观念(据定义二和八),这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并不包含在我们心里,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其中(据公理六),它不能包含在别的东西里面,只能包含在神里面(据定义八)。
因此这个在我们心中的观念要以神为它的原因;所以神存在(据公理三)。
命题三 用心里有神的观念的我们自己存在来证明神存在。
证明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那就有更强的理由认为,我也会有本领给予我一切我所缺乏的完满(据公理八和九);因为这些完满只是本体的属性,而我自己是一个本体。
但是我没有本领给予我这一切完满;因为否则我就已经具有这些完满了(据公理七)。
因此我没有本领保存我自己。
此外,我之所以能存在,只有我的存在得到保存才行。这个保存者要么是我自己,假定我有这种本领的话;要么是另外一位有这种本领的(据公理一和二)。
然而,我是存在的,可是我并没有本领保存我自己,像上面证明的那样。
因此我是由另外一位保存的。
此外,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在自身内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着我里面的一切(据公理四)。
然而,我心里有许多我所缺乏的完满的见解[ perceptio,法译作l’idée ou la notion,指心中的形相。],以及一位神的观念(据定义二和八)。
因此,这些完满的见解也在那个使我得以保存的一位里面。
最后,那位使我得以保存的并不能具有他自身缺乏的任何完满的见解,也就是说,他并不在自身内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着它(据公理七);因为,他既然有本领保存我,像刚才说的那样,那就有更强的理由能够把这些完满给予他自己,如果他没有的话(据公理八和九)。
然而他具有我认为自己缺乏、只能理解为在神里面的那一切完满的见解,像上面证明的那样。
因此他自身里面形式地或卓越地具有这一切完满,所以他就是神。
系
神创造了天和地,以及其中所包含的一切东西,除此以外,他还能够按着我们理会的方式造出我们清清楚楚理会到的一切东西。
证明
这一切都是根据前面那个命题清清楚楚地得出来的。因为我们在那里已经证明了神存在,这是由于必然有一个存在者,其中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一切在我们心里有其观念的完满。
然而我们心里有一个非常伟大的势力的观念,单是那个拥有这种势力在自身中的存在者,就不仅创造了天和地等等,也创造了一切我们知道可能的其他东西。
因此,我们证明了神存在,也就随着证明了这一切。
命题四 心灵和形体确实是有区别的。
证明
凡是我们清清楚楚地理会[ percipimus,法译作nous conoevons,指理性认识,并非感知。]到的,都能由神按照我们理会到它的那个样子造出来。
然而我们清清楚楚地理会到心灵,即思想的本体,并不带着形体,即伸张的本体(据要求二);另一方面我们也清清楚楚地理会到形体,并不带着心灵(这是每一个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因此,至少凭着神的全能,是可以有不带形体的心灵,以及不带心灵的形体的。
现在,那些可以一个不带另一个的本体,是确实有区别的(据定义十)。
然而心灵和形体是这样一些本体(据定义五、六、七),它们可以一个不带另一个(像我们刚才说的那样)。
因此,心灵和形体是确实有区别的。
必须注意到,在这里我用了神来作出我的证明;这并不是因为需要有一种超乎寻常的势力把心灵与身体分开,而是因为我在前面那些命题里仅仅讨论了神,就不能根据别的、只能根据神作出证明。至于是什么势力把这两样东西分开的,并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我们知道它们确实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