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李夏)男子贺某在未取得合法的执业医生资格及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后致人死亡。1月22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9月4日9时30分许,贺某在其私自开设的诊所处,在未经皮试且明知药物过期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武某某进行输液治疗,造成武某某当场休克,随后,贺某又给被害人注射盐酸肾上腺素。后被害人武某某经送石景山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武某某符合在患有哮喘的基础上,输液过程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而死亡。 检方认为,贺某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贺某表示自愿认罪,“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十分后悔,对武某某家属造成伤害,很抱歉。”贺某还称自己是残疾人,事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积极赔偿,希望法院能够对自己从轻处罚,让自己可以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贺某的辩护人认为,贺某的主观恶意不深,且有自首情节,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且等警察来,也愿积极赔偿,双方也达成了和解,在其生活十分窘迫的情况下借钱赔了被害人方70万元。其辩护人还称,被害人原本就有哮喘病,对于其死亡,贺某致死的参与度比例不能确定。另外,贺某也系残疾人,且从外地来北京,在诊所帮其父亲打下手,也是为了减轻家里生活负担。此外,也是初犯,法治观念差,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图为庭审现场。摄/记者李夏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贺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