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首席记者崔红)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市老龄办联合下发“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采取政府掏钱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独居、高龄、子女不在身边以及身体和精神状况较差的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巡视探访”。市民政局表示,根据工作计划,2018年,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工作在各区全面开展;到2020年,北京市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将基本建立,巡视探访重点保障对象实现基本覆盖。
“意见”要求,巡视探访服务面向本市独居、高龄以及其他困境的老年人,主要包括80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北京市的独居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等。各区还可将服务对象拓展到失能、失独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原则上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其可以委托或指定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养老照料中心作为巡视探访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探访方式可包括电话问候、上门巡访等多种形式。期间,要对老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环境、居住环境等方面进行询问、提醒和评估,并对重点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处理。在汛期,还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电路、防汛安全。在供暖季,要特别注意检查评估服务对象家庭的室内温度和取暖安全。
“意见”要求,对每位巡视探访对象,要根据其困难程度、不同需求,制定专门的服务方案。比如,对身体和精神较差的高龄独居老人,就应增加上门巡访次数;对于能够自理的独居老人,重点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独居老人,可依托养老服务驿站、养老照料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巡访,提供后续专业化服务。
巡视探访所需经费由所在区政府负担。巡访人员着装、标识要统一规范,方便老人识别。对违反有关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