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国语?周语上》
“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作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媒体之一,《纽约时报》虽正经受电子传媒的挑战,发行量也有所下降,却从未感受到生存威胁。但是,1960年,一个名叫L.B.沙利文的警察局长提起的一场诽谤诉讼,却几乎将《纽约时报》逼至绝境,如果不是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力挽狂澜,这家百年老店或许早已关门大吉。
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本案判决,不仅适时挽救了《纽约时报》,还推动美国新闻界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跃升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第四权理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1974年11月2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他认为,宪法之所以维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就是要维持一个有组织而且负责任的新闻界存在,使之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真正起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的作用。这一说法也得到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支持。参见Brennan,Address,32 Rutgers Law Review 173(1979)。} 近半个世纪之后,这起名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的案件,仍影响着当代美国社会,与每一位普通美国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一审原告为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初审案名为“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沙利文作为原告排列在先。《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失利后,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此案。此时,《纽约时报》为上诉人,沙利文为被上诉人,本案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名随即变更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新近发生的一起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2011年3月2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斯奈德诉费尔普斯案”(Snyder v. Phelps)的判决结果,九位大法官以8票对1票,判定极端反同性恋组织“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胜诉。消息传出,有保守派团体击掌相庆,也有自由派组织表示欢迎,报刊电视亦纷纷叫好。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令左右两派、传媒大佬们皆大欢喜呢?
“斯奈德案”触及的,是美国宪法中的一项永恒议题:言论自由。原审被告弗瑞德?费尔普斯来自堪萨斯州,是“韦斯特伯勒浸礼会教会”创始人。这个教会规模不大,成员多是费尔普斯的亲友。二十年来,但凡有军人下葬,费尔普斯都会率教众奔赴现场,并在附近亮出标语。标语内容相当令人反感,多是“感谢上帝,弄死士兵”、“为 9?11 感谢上帝”、“上帝仇恨同性恋”、“你们会下地狱”、“美国应遭天谴”,等等。这些人极端仇视同性恋,在他们心目中,美国社会,尤其是美国军方,因为对同性恋行为态度过于宽容,正承受上帝的责罚,那些战死异乡的军人便是明证。
2006年,马里兰州居民阿尔伯特?斯奈德主持了爱子马修的葬礼。马修在海军陆战队服役,阵亡于伊拉克战场,遗体被运回家乡下葬。葬礼现场庄严肃穆,观者无不动容。当晚,沉浸在悲痛中的斯奈德打开电视,突然看到一幅令他心碎的画面。原来,葬礼举行时,距离墓地不远的一片空地上,费尔普斯等人正举牌抗议。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就是人生至恸。可以想象,“感谢上帝,弄死士兵”这样的标语,会对一位丧子老父造成多大刺激。
斯奈德以诽谤、侵犯隐私、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为由,将费尔普斯等人告上法庭。费尔普斯则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抗议行为申辩。他提出,既然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立法 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那么,举牌抗议便是自己的基本权利,骂天骂地骂总统,都受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全文是:“国会不得立法: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陈情请愿申冤之权利。”其中,不得立法侵犯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内容,又被称为“言论自由条款”或“出版自由条款”。}
不过,一审法院和陪审团可不这么看。陪审团经过商议,判定费尔普斯的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他赔偿斯奈德1090万美元。其中,290万元是补偿性赔偿金,800万元是惩罚性赔偿金。后来,还是法官网开一面,减免了210万元惩罚性赔款。费尔普斯既不甘心,也无能力支付这么多赔偿。他很快提起上诉,并在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胜诉,官司随即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主流媒体多偏向自由派,尽管他们不赞同费尔普斯的反同性恋立场,甚至厌恶他的平素作为,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如何确定,而非同性恋是否合法。所以,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在内的各大媒体,一边倒地支持教会一方,陆续向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以表达他们维护言论自由的立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或friends of the court)意见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与案件事实、法律或政策有关的书面意见,借此达到说服法院,支持某一方立场的目的。}而斯奈德这边,也得到四十八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司法总长、四十位参议员及各退伍军人团体的支持。
近两年,尽管最高法院日臻保守,但在捍卫言论自由问题上,立场却颇为坚决,甚至不惜为此违背主流民意。2010年1月21日,大法官们在“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宣布企业亦拥有言论自由,解除了对企业以投资拍摄“竞选广告”形式介入政治选举的限制,激起总统、国会的强烈反弹。1月24日,巴拉克?奥巴马总统发布首次国情咨文时,一反“三权分立,和和气气”的规矩,公开谴责了这一判决。2010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又在“美国诉斯蒂文斯案”(United States v. Stevens)中,宣布国会一部禁止传播包含虐畜内容的音像、图书制品的法律违宪,得罪了大批动物保护人士。{作为例外,美国最高法院近年适当限制了在校学生的言论自由,如2007年的“莫尔斯诉弗雷德里克案”(Morse v. Frederick)。2002年1月,几名高中生观看冬奥会火炬传递时,打出写有“为耶稣抽大麻(BONG HITS 4 JESUS)”字样的条幅。学生为此受罚后,起诉校方侵犯言论自由。2007年6月25日,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判定校方胜诉,判决意见指出:校方为保护其他学生不受有害言论影响,可以处罚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宣扬吸食毒品的行为,这么做不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人们纷纷预测,这一次,最高法院也会支持教会一方。
果不其然,8票对1票的投票结果,显示了多数大法官的司法倾向。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执笔。判决理由部分,汇集了最高法院历史上诸多言论自由名案的经典判词。比如,“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4年]);“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的基础”(“盖瑞森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4年]);“在第一修正案的价值体系中,关于公共事务的言论位于最高层级,应受到特别保护”(“康尼克诉迈尔斯案”[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