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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政的演化

作者:陈奎德(现代)
栏目:科普.生活
类别: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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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节选

书籍章节作者介绍
一、 近代宪政在中世纪的渊源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谈论宪政的人越来越多了。过去在民主沙龙里,我曾与大家一起回顾过
古代希腊罗马世界的政治生存方式,也探讨过共产主义的兴起与灭亡,今天开始想与大家一起逐
步回顾和讨论近代宪政的演化。
上述这些主题显然与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是有关的。因为,虽然中国99%的国民已不相信共产
主义了,但毕竟,中国至今仍在共产党统治之下。虽然,中国还没有实现民主宪政,但是,中国
终将同国际主流的政治经济秩序接轨,这是瞎子也能看到的前景了。而所谓国际主流政治秩序,
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宪政。这与我们过去讲的古代世界的直接民主不同,它是近代才兴起,
并逐步演化成为现代的民主宪政体制的。
我们关注的是,这一制度的演化历程如何?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何在?即,在各个现代民主
国家中,哪些政治特性是所有民主宪政国家都必备的,是普遍的,非如此就不能称作民主宪政的;
哪些特性是与该国的独特历史和国情连在一起的,并非任何国家都必需的,因而是特殊的。弄清
这些问题,有助于中国的制度转型,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保障我们的基
本权利,有助于在实质上改善我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它与我们中国人的基本福祉是息息相关的。
近代宪政,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孕育萌芽的。
人们习惯于把中世纪欧洲冠以“黑暗的”的前缀,以示其野蛮落后。尽管如此,中世纪与古
代世界比较起来,仍然有三项新的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
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的政治理念,第三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基督教带给欧洲的是所有人类成员一律平等的概念,这来源于它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
观念;该理念逐步把奴隶解放成了佃农,并在教会内部坚持不承认阶级与家世的区别。近代民主
的基石之一── 人权的观念开始萌芽,这种对人权的承认部分正是来自基督教。应当注意的是,
古希腊只有“公民权”的概念,并没有人权概念。因此,作为奴隶的人是不享有自由公民的权利
的。
条顿民族带给欧洲的政治概念是关于自由人之间自动的协议或契约。在他们看来,原始的权
利平等的假定正是奠基在这种契约之上的。这就是后世源远流长的所谓“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
它成为近代民主发展的基础理念之一。
英国国会的建立开始是由于州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盎格鲁撒克逊会议或称哲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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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an)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组织,人选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州会议在一定程度
上维持了一种民众合作的传统。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除国王外,就是国王的御前会议。该团体一
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
御前会议最初执行一般任务,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大部就是这些任务的逐渐专门化和分工的
历史。即:御前会议的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这些分支中最大最重要的,就是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组成。在西敏寺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
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就是国会制度的起源。也是英国民族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最精彩的贡献
之一。

二、大宪章的缘起

上次我们谈到中世纪传下来的三项新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关于契约的政治理念,第三就是英国的国会
制度。
其实英国人的成就远不止此,客观地说,英国是对于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
有人问,英国根本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怎幺谈得上对宪政的贡献呢?确实,英国没有一
部成文宪法,但是,人类的宪政又确实开始于英国。什幺原因呢?这里涉及到什幺是宪政的问题。
宪政,就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是被民意所限制的。
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正象一头在笼子之外的老虎,是很危险的,它可能为善,更可能作恶。
宪政就是把权力这头老虎降伏在民意的笼子之内的办法。英国人首先做了这件事,因此被人们称
作宪政的发明者。宪政制度使得君主或其它统治者,无论其本性如何,没有实行暴政的可能。从
英国历史看,每出一个暴君,人民就削弱一次君主的权力。结果变成现在这样的没有实际政治权
力的挂名的虚君。
其中最初的一步,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公元 1215 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当时英
国国王是约翰(John of England,1167—1216),他是著名的狮心王理查的弟弟,一个典型的暴君,残
酷昏庸。他趁理查一世及其继承人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的机会夺权,后来又把本应继
承王位的侄子挖掉双眼,然后杀死。在外交方面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对法国开战,大败而归,
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了。失败后仍不甘心,还想起兵复仇。在国内则禁锢贵族家眷,
买官渎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英国贵族愤怒了。因为约翰王一再侵犯他们的权利,所以大家
一起拒绝他调兵的命令。在主教朗登(Lang don)的领导下,贵族们开了一个会议,起草了一个宪章,
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宪章里这样写到:
“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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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
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
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
这个大宪章,划定了国王与贵族双方权利的明确界限,从而在历史上以公开律法条文的形式
限制了过去曾是无限的王权,这预示着,一场君权与贵族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已经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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