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
股份合作制的含义
组建股份合作制程序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单位或劳动者以入股方式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法人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经济为基础,由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合成而形成的新型经济组织,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也不是纯粹的股份经济,而是在企业职工共同占有企业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同时确认职工个人拥有企业一定份额资产的一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职工兼有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主人翁有了直接的具体内容,职工与企业的兴衰有了更为密切的联系,从而增强了主人翁的意识和责任感。股份合作制企业所具有的这种合作经济与股份经济的双重特性,可以更好地发挥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的优点,克服两者的不足。
我国城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性质属于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它适合于城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区街工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等。1983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中规定:“不论哪种联合,只要遵守劳动者之间的自愿互惠原则,接受国家计划指导,有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农民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比较